勘察设计企业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 |
  • 幻灯播放
  • |
  • 查看原图
  • |
  • 提示:支持键盘翻页 ←左 右→
loading...
2019年3月15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515号文”)提出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并对全咨服务范围、实施单位的资质、人员要求、酬金计取方式等方面予以规范。 虽然根据515号文的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可以包括勘察、设计及相应的咨询服务,但近年来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仍多以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为主导,服务范围也很少包含勘察、设计及相应服务。 诚然,勘察设计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略有欠缺,但勘察设计主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利于实现各方面工作的衔接和深度融合,确保业主投资建设目的得以实现,仍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对此,住建部于2022年5月9日印发的《“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支持勘察设计企业向产业链前后延伸”“为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创造条件”等意见,以鼓励勘察设计企业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本文以此为视角,就勘察设计企业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所涉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建议,以供参考。 专业资质不符及转委托的风险 根据515号文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各专项咨询等。勘察设计企业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时,应首先关注服务工作范围与企业资质不符的风险。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全咨单位”)除了具备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勘察、设计资质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中包含施工监理业务的,全咨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并且委托人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单位。因此,如果全咨单位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且自行实施监理工作的,可能会面临民事、行政两方面法律 ...

阅读:19137 | 评论:0我来说两句:

欢迎您,请 [登录][注册] 发言!
2019年3月15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515号文”)提出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并对全咨服务范围、实施单位的资质、人员要求、酬金计取方式等方面予以规范。 虽然根据515号文的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可以包括勘察、设计及相应的咨询服务,但近年来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仍多以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为主导,服务范围也很少包含勘察、设计及相应服务。 诚然,勘察设计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略有欠缺,但勘察设计主导全过程工 ...